
国家新政策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3月25日,为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5项重点任务。一是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方面,《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加快培育虚拟电厂主体,加快推动虚拟电厂通过公平参与电力市场或需求响应,开展综合能源服务,拓宽收益渠道。二是提升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水平方面,《意见》明确了虚拟电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和场景,强调参与现货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市场出清节点,但也明确了可跨节点聚合资源的情况,确保与当前电力市场发展实际相适应。三是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等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虚拟电厂在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可按独立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在初期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四是提高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方面,《意见》从虚拟电厂参与系统运行和自身安全运行两个维度分别明确了相关安全要求,推动提升虚拟电厂安全运行水平。五是推动虚拟电厂技术创新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在虚拟电厂资源聚合、调节能力、智慧调控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推进智能量测与通信技术的研发应用,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全环节标准体系,有力支撑虚拟电厂发展。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3月30日,为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建设布局方面,《方案》提出要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在东北黑土地区、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开展建设。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高标准农田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区域。在建设标准方面,《方案》明确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在建设内容方面,《方案》明确提出要将建设重点放在田内,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农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抵御旱涝灾害能力、机械化耕作便捷水平;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在水资源配套方面,《方案》提出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和灌区建设,坚持以水定地,合理确定灌溉发展规模及布局,科学有序推进不同类型水源工程建设,强化田间工程与水源工程、骨干水利工程配套等,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建设与改造等。在资金投入方面,《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省级政府承担地方投入主要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通过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和社会投资等多元化投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路径,并要求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运营管护经费。三、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4月3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中央财政按区域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给予定额补助。其中,东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8亿元,中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0亿元,西部地区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直辖市每个城市补助总额不超过12亿元。《通知》提出,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城市更新的样板项目建设和机制建设2个方向:城市更新重点样板项目,一是城市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和经济集约型综合管廊建设;二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建设等;三是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治理、综合杆箱、危旧桥梁、机械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城市更新机制建设。金融支持方面,探索优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同时,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如污水全覆盖样板区和“厂网一体”运行维护机制,以污水收集效能提升为导向的按效付费机制,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服务机制,建立地下管网“一张图”设施动态更新机制和长效运行机制等。四、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4月9日,为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国家方案》提出了4大行动举措,11项具体任务。一是加强源头管控,严格管理管控物质的生产和销售;二是加强过程控制,强化管控物质使用管理;三是完善末端治理,加强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管理;四是加强进出口管理,防范管控物质贸易风险。五、国务院批复《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4月8日,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的《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家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黄河流域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规划》提出到2035年,黄河流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5921.7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1544.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9.60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地质灾害、洪涝、森林防火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六、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4月10日,为强化新污染物源头防控,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六大行业作为重点管控对象。明确了目前需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新污染物,主要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明确的抗生素等14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的化学物质。《意见》规定,对于生产或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公约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坚决不予审批。对于涉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对于已有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要确保达标排放,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于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要开展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评价、预测等。对于虽无环境质量标准但有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要开展日常监控和监测。七、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2025年汛期水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4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2025年汛期水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汛期水环境监管,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防范汛期水环境质量恶化以及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通知》提出三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汛前风险隐患排查。深入排查城乡面源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及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排查整治、入海河流及河道周边管理范围内的塑料垃圾清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推动汛前完成问题整改,杜绝“带病入汛”,及时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二是开展汛期动态研判处置。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开展水质加密监测,对水质出现异常波动等问题,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各流域局要针对汛期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督导帮扶,指导推动解决问题。三是妥善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加强汛期和极端天气应急值守,做好环境应急准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联防联控要求,及时妥善科学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八、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4月15日,为统筹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聚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大重点行业,对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碳排放数据质量、配额分配清缴等全环节任务及完成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在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方面,明确规定上述行业中年度直接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应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体系。《通知》对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提出了严格标准和规范流程,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必须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任何形式的数据造假行为。九、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4月25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交通基础设施、运输装备、燃料供应、产业培育、要素保障等领域部署了8个方面25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强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协同,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规划衔接互动,统筹规划交通运输清洁能源供应保障体系。二是优化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管理,加强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用地用海等支撑保障,鼓励交通与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同步开发、同步招商,优化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项目核准(备案)流程。三是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铁路、公路、港口航道和枢纽场站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四是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增强交通运输能源系统弹性,提升交通运输能源系统应急能力,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网与能源网协同互动。五是推广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推动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铁路机车车辆、汽车、船舶等运输装备,推动新能源航空器应用推广,推动绿色低碳邮政快递发展。六是构建安全可靠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体系,持续提升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能力,逐步完善交通运输绿色燃料储运加注网络。七是培育现代化产业融合体系,鼓励新模式推广及新兴产业孵化,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产业补链强链。八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支撑保障政策,加大资金要素支持,加强标准规范支撑,推进科技创新,强化试点引领,组织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启曜”行动和“乘风”行动,推动各地因地制宜依托交通基础设施开展光伏、风电开发利用,建设一批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创新试点项目。
行业新动态
一、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3月22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更新部门名称。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管理部门名称,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属的发证机构”调整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二是优化配额管理。对于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原料用途、实验室分析使用、出入境检疫、来源为回收等的情形,国际环境公约规定无需进出口配额管理。三是规范申请材料。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不再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此次修订也作了相应调整,不再要求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四是调整法律责任。新修改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管理办法》不再重复。二、生态环境部召开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会议3月30日至31日,生态环境部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实施磷石膏综合治理、垃圾填埋场环境治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整治,持续开展矿区历史遗留废渣污染治理,扎实做好“新三样”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二是要不断强化“一废一库一重”环境风险防范,切实抓好危险废物“五即”(危险废物单位当日产生的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规范化建设和“一码贯通”环境监管建设试点,持续加强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积极稳妥推进重金属环境管理制度改革。三是要创新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制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深化“无废城市”建设,持续加强“两新”废弃设备及产品拆解环境监管。四是要加快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深化新化学物质环境准入管理,启动编制关于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的意见。五是要巩固拓展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改革成效,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做好相关工作。4月10日,黄河水利委员会印发《2025年黄委河湖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以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目标,明确持续强化流域河湖长制、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等全年重点工作。《工作要点》共提出5个方面19项河湖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强化流域河湖长制,一以贯之强化河湖长制,持续完善河湖长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深化流域统筹区域协调,组织召开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扎实推进河湖健康评价与幸福河湖建设,指导流域省区压紧压实各级河湖长及相关部门责任。二是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聚焦阻水片林、高秆作物、围堤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督促地方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强化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约束,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审批许可;严格管控各类水域岸线利用行为,强化浮桥度汛管理与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三是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组织开展黄河流域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实行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压紧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加快编制《黄河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6—2030年)》,强化采砂规划刚性约束,严格采砂许可和审批管理;推动河道治理和河砂开采相结合,积极探索疏浚砂综合利用。四是推进智慧河湖建设,实施河湖库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持续完善黄委直管河段河湖采砂数字孪生监管系统。五是加强河湖管理组织保障,持续强化政治引领,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全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四、2025年工业烟气控制与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4月11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除尘专业委员会和脱硫脱硝减碳专业委员会联合承办的“2025年工业烟气控制与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研讨会”在北京成功召开。会议围绕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煤电行业低碳转型路径与前沿技术等内容展开深入交流讨论。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王彦超高级工程师谈到,目前重点区域9省市已完成约2.5亿吨水泥熟料产能有组织改造和约5.1亿吨产能无组织改造;非重点区域0.9亿吨产能已完成有组织改造,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王宇航工程师表示,焦化行业面临无组织排放、旁路偷排及在线监测造假等问题,在超低排放改造的过程中需强化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和评估监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孙志宽教授级高工提出,应将环保设备的安全管理与主设备同步,并完善运维规程与隐患排查机制。除尘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学军详细分析了工业烟气除尘技术与行业发展趋势,认为在“双碳”背景下,节能技术是提高除尘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协同提效技术、排放浓度精细化控制技术将是除尘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五、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集群扬帆,中国资环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示范基地项目启建4月18日,中国资源循环集团展业推进大会在津召开,中国资环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示范基地项目在天津港保税区正式启动建设,标志着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从构建到落地迈出了关键一步,将有力畅通资源循环链条,带动形成千亿级循环经济产业集群,打造成为“央地共建、产城融合”的标杆范例。示范基地将坚持示范引领,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打造新能源开发、存储与循环利用,关键资源循环利用,安全与智慧运营系统和资源回收交易平台等四大核心功能,率先在天津创建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新模式。中国资环集团将优选旗下高科技领军企业,在示范基地园区内投运具有市场领先地位的退役光伏组件、动力电池、绿色纤维、电子电器、线上回收交易平台、绿色分拣中心及新型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线,打造国际领先的“零碳园区”,并立足天津,服务京津冀,为国家即将在天津召开的达沃斯论坛和上合峰会增光添彩。4月20日,2025环境技术大会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单位会员交流年会在上海开幕。出席大会的生态环境部副部长于会文表示,近年来,我国环保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服务能力全面增强,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希望广大企业充分利用环境技术大会暨上海环博会这一交流平台,加强各方优势资源对接合作,切实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徐祖信指出,我国城市河流污染主要存在全年污染、晴天污染和雨天污染三大类型,未来治理需继续完善雨污分流体系,科学实施底泥治理,并充分发挥河长制统筹协调作用。徐祖信特别指出,水质改善是生态恢复的前提,建议通过系统性工程措施和管理创新,推动城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席北斗强调了科技支撑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性,他认为,在科技赋能高质量发展方面,需重点攻关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区域实践,如京津冀重大项目,实现经济高效的环境治理。同时,需打造协同创新平台,融合大数据与智慧决策,培养现代化人才。七、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国绿色电力证书发展报告(2024)》4月2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国绿色电力证书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旨在全面诠释中国绿证制度体系发展脉络,介绍2024年绿证核发交易、市场培育、应用场景拓展、国际互认等方面的主要进展和成效,阐明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碳排放核算等衔接的政策考虑,展望绿证事业发展前景和方向,以期引起各级政府、企业的高度重视,获得国内外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报告》显示,我国绿证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建成;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49.55亿个。《报告》还提到,在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双重驱动下,中国绿证市场活力不断增强,2024年全国绿证交易规模翻两番,达4.46亿个。交易模式灵活多样,绿证单独交易2.77亿个,以跨省交易为主;绿色电力交易绿证1.69亿个,以省内交易为主。全国参与绿证交易的消费主体约5.9万个,同比增长2.5倍。其中,制造业购买绿证数量占比最高,约占70%。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地区合计交易绿证达2.4亿个,超交易总量的50%。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水利部联合在陕西榆林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共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法治力量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会上,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并决定从2025年4月下旬至2026年4月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同时启动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平台。专项行动将对黄河流域,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所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区)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聚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这个最大的问题,对水资源管理、河湖库管理保护、水土保持监管等领域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打好黄河保护治理攻坚战,推动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更好地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要求,深入开展线索排查,地方各级水利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结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各级审计所反映的问题和执法巡查、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于2025年7月底前完成对黄河流域水生态领域问题的全面排查。检察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水利部门。